电子科技大学校友总会关于院系校友组织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电子科技大学校友工作平台建设,加强对院系校友组织工作的规范和指导,充分发挥院系校友工作主动性,提升院系校友工作活力,促进院系校友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和教育部等相关规章制度和政策以及《电子科技大学校友总会章程》,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电子科技大学校友总会(以下简称校友总会)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电子科技大学所有以院系为单位成立的校友组织。
第三条 院系校友组织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本院系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当地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力量。
第四条 院系校友组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作为校友总会的分支机构接受校友总会的监督与管理,应按照《电子科技大学校友总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院系校友组织须自觉维护学校、院系的声誉和利益,可根据需要制订与《电子科技大学校友总会章程》相符的工作办法或管理办法。
第二章 会员及组织
第五条 院系校友组织中的会员,应与校友总会章程中的会员界定保持一致。所有会员需拥护《电子科技大学校友总会章程》,认可院系校友组织工作办法(或管理办法)。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院系校友组织和院系同意,校友总会备案,可以成为院系校友组织的会员。
第六条 院系校友组织应当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的构成、产生及任期等内容在工作办法中(或管理办法)进行规定。
第七条 院系校友组织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拟在地区成立院系校友组织的,应当经已在校友总会备案的所在地区校友会批准后方可成立,并作为该地区校友会的团体会员,由该地区校友会负责管理和协调。
第八条 院系校友组织的名称需使用规范,名称一般为“电子科技大学+院系名称+校友会”或“电子科技大学+专业名称+校友会”。院系校友组织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并规范使用相关标识,不得在未经校友总会或院系批准的情况下,单独使用“电子科技大学”“电子科大校友”等字样。
第九条 院系校友组织经授权可使用学校相关标识。标识的使用,须遵守电子科技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等相关管理办法规定,不得用于营利性活动。标识包含但不限于,如文字中含“电子科技大学”“电子科大”或“成电”字样的中文(及其汉语拼音)及外文全称或简称;图形中出现电子科技大学校徽、校名和校友总会会徽、会名等标识,以及其它电子科技大学或院系所独有的标识性文字与图案或其组合。
第十条 院系校友组织可以根据校友总会提供的模板设计自己的会旗、会标等标识。要素要有校名、校徽,建议字体为方正仿郭简体,所需校名、校徽矢量图以及方正仿郭简体字库由校友总会提供。
第十一条 院系校友组织不得设立独立的财务账号。
第三章 工作开展及要求
第十二条 校友总会可为院系校友组织在组织建设、校友服务、校友活动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指导。
第十三条 院系校友组织原则上应依托校内院系建立,在接受校友总会指导的同时,应与院系保持密切联系,配合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院系校友组织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广泛联络和服务本院系校友,畅通校友联络渠道,按照总会的格式要求收集、更新、维护本院系校友数据并确保校友数据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二)建设完善本院系校友组织,组织举办各类校友活动,开展具有本院系特色的品牌校友活动。
(三)发挥院系校友组织的平台功能,密切关注院系校友,助力其发展和成长,开展校友互助工作。
(四)构建院系校友与院系、学校的交流渠道,引导参与招生宣传、人才培养、联合科研等,鼓励校友积极支持学校和院系发展。
(五)院系校友组织应同时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工作档案,保留文字和图片资料。开通、运营及维护院系校友组织的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媒体平台,根据需要编辑出版相关校友刊物等。
(六)指定专人负责与校友总会保持联络,与校友总会之间建立信息互联、互通、共建和共享机制。配合校友总会开展工作,完成校友总会牵头的学校任务。
(七)按要求定期向校友总会提交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以及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四川省教育厅所需的相关资料。
(八)学校和院系需院系校友组织配合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设立、换届及变更、注销
第十五条 院系校友组织正式设立前,筹委会须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至校友总会,经校友总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后方可举行成立活动。
提交的主要材料有:
(一)成立申请书(含院系意见等)。
(二)组织机构及理事会建议理事名单。
(三)工作办法(或管理办法)。
(四)校友总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审核意见将以书面形式通知院系校友组织筹委会。
第十六条 院系校友组织应当按期换届。换届时须提前两周向校友总会提交换届申请函、新一届理事会组织机构及候选理事名单等材料,经校友总会审核后方可举行换届活动,换届后一个月内须按校友总会要求进行备案,备案成功以收到校友总会书面回执为准。
第十七条 院系校友组织在当届任期内相关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如主要负责人员的变动、工作办法的修订等,应当提前两周报校友总会审核,并应于正式变更后及时重新备案。
第十八条 院系校友组织终止或解散,应当报校友总会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校友总会将对院系校友组织工作成绩突出的院系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凡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内容,均以《电子科技大学总会章程》及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四川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经2024年11月2日校友总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试行,试行期三年。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校友总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