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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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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学校友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会名为电子科技大学校友总会,英文译名为:Alumni Association-General of University of Electron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电子科技大学(原成都电讯工程学院,以下简称母校)学习、培训或工作过的学生、教师、职工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社会组织的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在加强自身建设同时,积极发挥社会组织能动性,主动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助力四川社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本会致力于广泛联系和团结海内外校友,增进友谊,加强合作,促进交流,发扬学校优良传统,为母校建设发展、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教育厅。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络电子科技大学校友;

(二)编辑发行校友会刊、校友快讯及其它有关校友资料;

(三)关心支持母校的建设和发展,增进校友和母校之间的感情,促进母校与校友、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合作和全面交流;

(四)联络校友,为母校与地方科技、经济等多方面合作做出贡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母校各时期的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培训生、进修生和曾经在母校任教、任职者。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母校声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校友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协助母校广泛联络海内外校友与社会各界友好人士,为支持母校的发展做贡献;

(五)积极进行信息沟通,向本会提供与校友相关的信息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机构的设立;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二条 在任电子科技大学校长(或书记)出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推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秘书长聘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地校友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校友总会常设办事机构为校友总会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处理日常事务,对秘书长负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社会及校友捐赠;

(二)政府或学校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活动或解散,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23423日第八次校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国内各地校友组织的成立,应积极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登记或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备案。校友组织成立后,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开展活动。总会与各地校友组织建立密切的工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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